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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51号令:《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不再作为设置业余电台的证明材料

MrDuan 喜欢捣鼓 2022-06-23 18940 0 无线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1号

  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 苗圩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12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设置业务*无线电台)

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原文如此,可能是笔误。

(2019年1月7日公布)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取得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

  解读:51号令实际取消的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证明事项”,也就是说,办理业余电台执照,不再需要提供操作证书作为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的证明

  但是,目前并未明确,假如不提供操作证,如何确定申请设台的人“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对于第十八条规定的使用业余电台,也未明确如何界定是否具备了操作技术能力。

  该文件的发布,有可能引起基层具体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暂时混乱。按我国政府惯常的做法,常以政策尚未明确之类口头理由,拖延相关业务办理。在2012-2013年新老政策交替期间,新办业余电台执照就非常困难。

  最符合目前法规的一种可能是:递交设台申请才能参加考试,考试合格以后,不再发给操作证,而是直接核发执照。如果这样的话,操作能力直接录入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数据库即可。相关工作由三步变两步,节省了办操作证的步骤,国家协会也不用总管操作证的核发了。

  换句话说,考试机构把成绩单交给无线电管理部门即可,成绩合格就批准设台核发执照,甚至可以把成绩印在执照上;成绩不合格就驳回申请。操作证本身就是一个多余的东西

  如果特别不巧,连考试都取消了——某些对爱好者挥舞大棒的“皇协军”协会就需要注意了,如果不好好钻研自己的业务,几无抗政策风险的能力,随时可能歇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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