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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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51号令:《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不再作为设置业余电台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 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 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12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设置业务*无线电台)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原文如此,可能是笔误。(2019年1月7日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摘录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